新华网郑州5月10日电 (记者李钧德) 当前社会,人才流动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因人员流动而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却使不少企业损失惨重。如何既保持人才的流动性,又能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专家建议,企业要善于利用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河南一家著名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曹某,在自己牵头研制的新产品通过鉴定以后,突然不辞而别,另外创办了一家与原公司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并将自己原先研制的产品以较低的价格投放市场。在这家公司的恶性竞争下,曹某原先所在公司损失惨重,市场份额不断下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家上市公司将曹某告上了法庭。但是,由于企业和员工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事先也没有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双方官司打了5年,至今仍没有结果。
据有关部门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因人员流动而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越来越多。为了减少因人才流动而带来的不良后果,1995年底,原劳动部、国家科委等部门开始在有关规定中允许使用竞业限制条款。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竞业限制是对员工择业权加以限制的一种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因员工离去而外流,防止员工利用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由于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所以,有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而且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据专家介绍,竞业限制,由于可以使跳槽者有所顾忌,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已成为西方国家防止企业之间恶性竞争的有效手段之一。1998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在省级地方立法中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可以预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竞业限制”做法将逐渐为更多的企业所认可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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