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图片公司以著作权遭侵犯为由,不到一年时间内,连续在江苏范围内打了67起侵权官司。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此事十分关注,近日向全省法院通报该图片公司诉讼案件,发出司法建议。
一起貌似平常的侵权诉讼
今年2月份,南京市中级法院突然接到一起诉讼,北京美好景象图片公司不远千里来到南京,自称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专门从事风景、人物的图片制作。他们拥有《景象图片库》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关作品已于2001年6月25日在北京市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这家公司所制作的图片还通过自己的网站以及出版图书等形式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但他们通过南京一家报纸发现,《景象图片库》中的一张图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南京一家公司用在某报上做商业广告,此举不但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也让公司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该公司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刊文赔礼道歉。
一年内在江苏打了67起官司
承办法官程堂发在仔细研究这起诉讼后竟发现,迄今为止,该公司已先后二十几次走进南京中院,与30多家侵权单位打着多起类似的官司。目前,因庭下得到赔偿而撤诉的有7起,经调解后原告获赔的有6起,未结案的还有7起。从南京中院提供的材料看,作为广告商与广告主被图片公司同时推上被告席的有20余家单位,这其中不乏一些国内知名单位或大企业,还有一家单位6次成为被告。而记者从江苏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意外获知,该公司在我省竟已有67起类似案件。据查,自去年2月以来,该图片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陆续将江苏省的无锡、南京、常州、扬州等地的一些公司、报社等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告上法庭,法院受理的系列案件达67件,涉案总标的额达342.24万元,目前除11件案件尚未审结外,图片公司获赔金额已达124.7万元。
图片可修改,版权变不了
程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有不少广告公司在制作广告图片时,为了省事方便,往往信手找来一本画册,选上一幅画扫描进电脑,再进行技术上的改造就出笼了。殊不知,“改造”著作权人的图片,同“节选”著作权人文字作品一样,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同样构成侵权。从无锡企业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来看,一般先由图片公司将其印制的各种图片赠送给广告单位。有的广告商反映,图片公司向其明确可以签订图片许可使用合同,通过交费取得图片使用权。但有的广告商反映,图片公司对此未作强调,所以这些广告商认为,这些图片质量较好,而签订合同和交费较为麻烦,且需增加成本,私下用用,权利人在北京也不知情,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图片公司是否恶意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一些被告单位还抱怨,这家图片公司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有引诱他人侵权的故意?南京金恒通一位律师认为,尽管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恶意诉讼”作出明确界定,但从整个诉讼的过程来看,也可将此推论到“恶意诉讼”。从这家公司开始通过低成本制作画册,到后来免费或低费向全国各地发放使用,有时还通过诱导使用的方式让别人“上当”,从诉讼的动机来看,盈利色彩明显大于维权,从诉讼结果来看,该公司往往见好就收,得利就走。因此,法律应该对这些以盈利为目的的诉讼加以遏制。南京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刘红兵副庭长认为,该图片公司在江苏提起的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也给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这反映出一些广告商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一些广告商在使用这些作品时,心怀侥幸,以至于不断被诉侵权。而图片公司显然也是对这些广告商的心态比较了解,同时知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熟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取证方式,因而诉讼成功率很高。结果是,原告屡屡胜诉获赔,被告既赔钱又赔礼。本报记者 杨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