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批评
《新京报》昨日社论《保障农民权益要明晰土地财产权》,分析了近年来农民土地被大量圈占的现象,提出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受到漠视,并进而提出解决圈地问题的出路在于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我认为,这样的思路要通过较长的时间来落实,在目前保护农民的土地先要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
我国农村的土地虽然不归农民个人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民在土地上的利益没有相关法律来保护。对土地的侵占为《宪法》所禁止,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也被明确写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也都有相关的保护性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没有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而是相关的法律没有被有效执行。对土地的非法侵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基层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是其他利益的需要违法行政、强权行政损害了农民利益。二是代表农民拥有土地的“村民委员会”违背农民的意志,以少数掌权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违法处置集体所有的土地。
还应当指出,对于土地所有权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应被夸大。法律在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的同时,同样也要保护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土地的权利,这就注定了即使是在土地私有的制度下,农民很难像处置自家电视机一样处置自家所有的土地。
因此,如果说明确土地财产权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话,在现阶段,针对农村出现的随意而大量的圈地现象应区分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一方面纠正行政过程中强权行政、违法行政的问题,确保依法行政成为官员们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在圈地现象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农村自治组织的建设,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到实处,使村民委员会成为真正代表农民意愿的组织。愚山(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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