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院抗诉一起终审民事案,叶女士卸下无端分得的百万元债务重担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检察院的抗诉‘赢’了!”广州花都区的叶女士眼睛湿润。终于卸下前夫无端要她分担百万元债务的她,昨天下午来到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送上一面“执法为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锦旗。
一宗离婚析产案,历时四年有余,扑朔迷离。从二审几乎全盘改判到检察院抗诉,从媒体关注到引发各方争议的轩然大波,叶女士每一步都走得好辛苦。检察院为“家务事”抗诉
2000年4月,怀疑丈夫缪某不忠的叶女士向花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包括数十套房屋、商铺、汽车等。法院很快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将3个孩子判给叶女士抚养,几乎所有东西一分为二,叶女士分得230多万元。
官司到了二审法院,结果全然不同了。2001年9月10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大女儿归缪某抚养,所有房产、车子重新划分,最重要的是,叶女士获得了一项“夫妻共同债务”,是缪某在1998年到2000年向四个人借的130多万元人民币和港币32万元(本报曾作报道)。
叶女士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她说缪某是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的钱,用途也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关她啥事。于是,她多次向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依程序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缪某所借的债务虽以个人名义,但均用于缪某与人合伙的公司用途,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不属缪某个人,叶女士当时曾提出将公司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既然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样道理,公司债务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法院:债务属公司债务
民事案件在两审终审后,能通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提起抗诉的实不多见,何况还是为离婚析产这种“家务事”。此案一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关注。2003年11月6日,广州市中院开庭再审,广州市检察院作为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
再审查明,争议的人民币130万多元和港币32万元债务虽然是以缪某个人名义借的,但实际上是因缪某参与合伙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继续该公司经营运作产生,全部款项也都用作公司用途,这些都有合伙人签名确认等证据证实,缪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他借款的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笔债务属于公司债务。
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该项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叶、缪二人共同承担属事实不清、认定错误,法院予以纠正。抗诉机关要求法院改判的理由成立,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撤消了原审判决中错误的部分。(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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