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5月25日电(记者邓卫华)四五月份发生在山东的两起特大爆炸事故引起了山东省的高度重视。近日,山东省安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提取提足安全费用,否则将受到处罚。
4月22日,山东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5人受伤;5月11日,山东莒南县阜丰发酵有限公司酒精储罐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6人受伤。接连发生的特大事故引起了山东省的高度重视。按照山东省安监局等四部门出台的最新规定: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取安全费用,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据了解,提取的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提取安全费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一次。对于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惩处。(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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