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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消法》办法将作重大修订

NEWS.SOHU.COM  2004年05月27日11:58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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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把医疗知情权纳入保护范畴;

  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畴,即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细化了双倍赔偿规定;

  明确提出举证倒置原则;

  首次规定了消费者获取精神赔偿的6种情况。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稿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7月份,在征求经营者代表及消费者代表意见和建议后,省人大将在网上公布修订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8月份将举行听证会。

  可以说,没有哪一部法律比10年前实施的《消法》更贴近百姓生活,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缺陷,比如“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已不是人们现时消费中的最大担心,房子、汽车质量缺陷,保险难以兑现……这些才是当今人们操心最多的,然而《消法》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却显得无能为力。“正在修订中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则力求弥补《消法》的不足。”一位参加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讨论会的消费者代表如是说。

  把医疗知情权纳入保护范畴

  医疗算不算服务,《消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患者的医疗知情权也得不到保护。此次修订稿中,明确规定:患者要求查阅或复印处方、住院志、医嘱单及检验报告等,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或拒绝。

  这一方面,我省有典型的案件。1997年10月,南平邵武市下岗职工余战胜的妻子在邵武某医院产下了一对双胞胎,但第二胎男婴却成了脑瘫。余战胜认为这是院方的过错造成的,便于1998年5月向邵武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年8月,邵武市医鉴委做出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

  可余战胜却在这份《医疗事故鉴定书》的“病历摘要”中,发现了多处与该医院接产医生开给他的“病情说明”不一样的地方:不仅某些关键数据发生了变化,甚至还加了一些“病情说明”上根本就没有的内容。余战胜怀疑医院篡改了病历才导致这个鉴定结果。2003年1月10日,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确认病历“共有68处被‘擦刮、添改’”,其中大多被擦刮处“原内容已无法辨认”。

  明确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消法》实施办法修订稿明确了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细化双倍赔偿的规定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此次修订稿中将《消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双倍赔偿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扩大了双倍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销售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等14种情况。

  双倍赔偿举证倒置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林锋律师认为,《消法》的双倍赔偿规定还是没能尽其所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要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必须通过相关部门来鉴定,由于鉴定费用很高,如一支意大利进口的1万元的钢笔,要鉴定一下需要10万元的费用,所以很少有人花这么大的成本去鉴定。而一旦不能鉴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执法部门也就不能按照该条款来处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了。

  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修订稿中,对双倍赔偿明确了举证倒置原则: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提供自己无主观故意的证据,经营者不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

  精神赔偿下限5000元

  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或享受服务时,有时会遇上被搜身或遭谩骂的难堪,当回过头来要求商家给予精神赔偿时,《消法》却没有精神赔偿的具体规定。据省消委会投诉部副主任许歆介绍,在省消委会接到的服务投诉中,有两三成的消费者都要求商家给予精神赔偿。

  这次修订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定出5000元的下限,上限则没有规定。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物品或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等6种情况都被列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消费者代表:消法应更具可操作性

  日前,受省人大财经委和省消委会邀请,我省10名消费者代表参加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讨论会,消费者代表中有被称为我省公益诉讼第一人的邱建东、备受媒体关注的架空层产权之争的海景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蔡明森及与医院打了七年医患官司的余战胜等人。会上,消费者代表针对修订稿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蔡明森认为,目前对于最大宗消费品之一的房屋,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修订初稿中没有提及其售后服务及引起许多争议的物业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他认为,原来的福建省人大通过的《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议省人大财经委在修订时能考虑将房屋消费纳入修订稿中,并加强其可操作性。

  关于医疗知情权,与医院打了七年官司的余战胜在会上认为修订稿中关于医疗知情权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对于医院该如何妥善保管资料防止医疗机构私下修改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建议省人大财经委细化医疗知情权的规定。

  此次修订稿中提出涉及公共产品的定价或提价时需公开举行听证会,消费者代表陈厦晶认为,目前有些地方自来水公司提价并没有公开召开听证会。在这种情况下,哪个部门该代表消费者提出异议并推翻公共企业的提价决定,修订稿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在公共权被侵犯的情况下,省人大财经委能考虑让消委会代表广大消费者提出异议。

  受邀请的其他消费者代表也对此次《消法实施办法》修订稿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省人大财经委刘副主任表示将认真考虑消费者代表的建议,完善修订稿。

  本报记者 林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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