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将对我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要求各地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通知》确定了我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截止日期,为《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施行之日,即2001年5月14日。
《通知》要求,在截止日期之前,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已经市、县政府书面批准同意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与市、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签订项目开发协议或者预约用地协议,并已支付部分地价款或者征地拆迁补偿费的;(2)已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支付部分地价款或者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知》强调,对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市、县政府批准公布的同类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价格必须经集体审核确定。若支付的出让金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开发商原已支付的相关地价款或者征地拆迁补偿费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抵扣。
本报记者 林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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