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办理驾驶证考试发证?
答:根据新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可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而旧规中则这样规定:“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考试发证业务”,相比之下,新规大大方便了群众。
2.如何补办驾驶证?
答: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除了要提交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外,新规定增加了申请补证件时还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此外,补证时限也由旧规的48小时内改为3日内。
3.哪些情况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答:根据新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与旧规不同的是,原规定对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将给予注销,而现在是予以收回。
本报记者 钟丹丹/通讯员/林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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