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天上午,江苏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首次采用听证的方式审理一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两名盐城的“小老板”认为盐城市公安局因一起8年前的刑事案件而违法扣押自己财产,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和江苏省公安厅赔偿数十万元。
1995年11月,家住盐城建湖的黄某与某化纤厂有一笔生意上的往来,该厂厂长桑某将42.46万元货款划在黄的银行账号上。事后,桑拖欠盐城棉麻公司货款,对方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抓捕桑某,法院调查审理后判处桑某无期徒刑。在案件办理中,盐城市公安局认为黄某和第三人孙某也参与了诈骗案件,将他们扣押了52天,并认定桑某划给黄某的货款系其转移的赃款,予以追缴。黄某和孙某辩称,桑某事先划拨的货款是他正当生意往来的货款,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核查后退回了黄、孙二人的部分货款。
黄、孙二人不服,要求公安机关返还全部货款并向有关部门申诉。至去年12月26日,盐城市公安局陆续退款31.24万元,剩余的11万余元货款作为赃款予以追缴,并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黄、孙二人不服,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复议,但公安厅作出维持盐城市公安局决定的复议决定。
为了讨回“公道”,黄、刘二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书,判决盐城市公安局赔偿36.54万元的损失。由于这起国家赔偿案案情较为复杂,江苏省高院昨日首次以听证的方式来审理这一特殊赔偿案,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省公安厅以复议机关的身份到庭应诉。听证会上,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还邀请了检察官旁听。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介绍说,以往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一般采取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互不见面,审理过程不公开。引进听证程序可以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有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增强了整个审判程序的透明性,变赔偿审判工作“暗箱操作”为“阳光审判”。(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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