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事评论 >> 时事评论 >> 新闻正文 〖字体:大 中小〗〖关闭本页〗《劳动法》也适用于公务员作者: 时间:2004年5月27日1:57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5月25日《新京报》社论《公务员工资不能被强行“捐助”》一文,文章在谈到“我国现在对公务员权利保护的途径主要限于行政复议,救济的空间很小”时,认为“《劳动法》又不适用于公务员”。其实,这是错谬的评断。《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公务员的工资是可以用《劳动法》进行保护的。
在我看来,公务员的权益屡屡被损害,主要原因不在于无法可依,而是违法行政的痼疾难以消除所致。在有些官员那里,只要打出冠冕堂皇的幌子,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是可以被任意揉搓、扭曲、变通的。我认为,参照国外经验加强公务员权利保障立法,可以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举措,但同时还要严格执法以避免强行集资之类侵犯公务员权益行为的出现。薛克智(山东教师)新闻搜索搜索条件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所有时间 昨天以来 3 天以来 7 天以来 15天以来 30天以来 60天以来 90天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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