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事评论 >> 时事评论 >> 新闻正文 〖字体:大 中小〗〖关闭本页〗为人民监督员立法再提两个问题作者: 时间:2004年5月27日1:58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望很快进入国家立法阶段,《新京报》为此发表社论,指出了立法之前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要上升到立法层面,要解决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在此,笔者想在社评的基础上做些补充。
首先,监督员的角色。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事中”还是“事后”?从效果来说当然应该是“事中”,但办案的特殊性,又使监督员的监督只能是“事后”。且不说这样的监督效果如何,就算是事后监督,当发现疑点后,监督员的监督因为不能做到与办案同步,监督者与办案者、相关当事人,应该保持着怎样的距离都是个问题。
第二,监督员“民间信访”的地位,要防止监督变成“梗阻”。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一些基本精神来分析,监督员的职能基本定位于提供争议案件的“违法疑点”上,监督员的监督线索将较多地来自当事人的倾诉。“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一条,等于认可了监督员“民间信访”的地位。但这同时又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由于监督员本身的素质问题,其某些认识倾向与局限,会不会因为多了这个“二传手”,反而把百姓提供的“违法疑点”或失真走样,或抓小放大,反倒让监督事与愿违?
全国检察系统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个新尝试,希望对其立法能将“监督社会性,客观公正性”真正体现出来,使人民监督员切切实实地对众多检察官进行监督,不要成为忽略不计的“稻草人”。马龙生(北京职员)新闻搜索搜索条件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所有时间 昨天以来 3 天以来 7 天以来 15天以来 30天以来 60天以来 90天以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