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事评论 >> 时事评论 >> 新闻正文 〖字体:大 中小〗〖关闭本页〗“一槌拍飞两亿”的法律思考作者: 时间:2004年5月27日1:55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5月26日,《新京报》刊发了关于成都“地王”事件的报道,报道称,由于成都土地拍卖中心副主任黄学政在4月15日主持的成都“地王”拍卖中落槌太快,不仅造成竞买人强烈不满,也致使被拍土地最终收入至少损失两亿元,主持人黄学政也因此而被免去副主任职务,并可能成为中国拍卖行业终身禁拍第一人。
一槌拍飞两亿元,着实让人感到震惊。笔者在惊讶的同时,却在思考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槌拍飞两亿元”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拍卖损失应如何认定?
从报道的情况看,对成都“地王”拍卖少收入两亿元的结论,并没有进行符合法定程序的认定,只是笼统地表述为“业界称”,另有竞买人之一上海世茂集团关于成交价格“仅是一个刚刚值得举牌应价的价格”的表示。而对于拍卖主持人黄学政的“过错”认定也仅限于以下几个情节:一是时间短,“拍卖会不到10分钟便宣告结束”;二是落槌快,主持人在宣布60万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时语速太快,根本没有给竞买人留下一定的反应时间;三是在落槌过程中有人举牌,主持人没有看到。
对拍卖结果,尽管另两家竞买人向成都市政府提出了申诉,政府有关部门也组织了专家听证会,但最终还是维持了成交结果。这至少说明,这次土地拍卖会在程序上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如何认定拍卖损失,我国的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拍卖法只规定了拍卖成交的标准,以及拍卖无效的条件,只有一个部委规章中提到了拍卖损失问题,规定“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从其中的立法意图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如果拍卖品有底价的,那么拍卖成交价只要高于底价就不应认定有损失。
具体到成都“地王”拍卖,这块地皮是规定了底价的,其底价是每亩35万元,这也是起拍价。与底价相比,成交价达到每亩60万元已经超出许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拍卖规范来讲,这个成交价在法律上是没有损失可言的。如果说有损失,按照拍卖规律衡量的话,造成这个损失的责任也并非全在拍卖主持人身上,“地王”底价与可能成交价差距如此之大,也是不合理的,这到底是土地估价问题,还是另有缘由呢。
拍卖不同于其他交易方式,拍卖旨在追求被拍品价格的最大化,这符合拍卖的本质。但既然是竞拍,那么这个“最大化”也必然是相对的,因此决不能简单地拿预期价或可能价与成交价相比。当然,要想实现拍卖品价格的最大化,不仅应该提高拍卖师的业务水平和拍卖技巧,而且也应该规范拍卖前各个环节的操作,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底价来避免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李克杰(山东教师) 新闻搜索 搜索条件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所有时间 昨天以来 3 天以来 7 天以来 15天以来 30天以来60天以来90天以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