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舒阳)昨日,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对《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进行修改,这次修改不但删除了有关“强制遣送”的内容,而且还新增加了保护强制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强制戒毒人员可探视病危直系亲属等充满人情味的规定。
7种情况不宜强制戒毒
《条例》修改后,对应限期在强制所外戒毒的,规定有7种情况: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正在接受单位或医院集中戒毒治疗的;在监督场所关押管教的;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对于以上人员,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限期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此次修改删除了有关“强制遣送”的内容。需要强制戒毒的人员,由市、区、县公安机关决定,送戒毒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人员可探亲
《条例》修改后,新增加了不少对强制戒毒人员来说充满人情味的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等。
强制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开,离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日。
强制戒毒解除发给证明书
《条例》修改后还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此外,因为西安市已取消了戒毒康复中心机构,戒毒工作中的治疗和康复统一由强制戒毒所承担,所以有关“康复中心”内容也已删除。
又讯 昨日结束的常委会会议还决定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包括户外广告空置超过20日应当设置公益广告等。《条例》修改后还明确规定:“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并退还相应比例的空间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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