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争议何其多
14年不是一个短时间,而对一个十几岁就遭遇不幸的人来说,更是永远无法忘记的痛苦回忆。何况,这痛苦可能还将伴他终生。
1990年,家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16岁的初三学生李华(化名)被张虎(化名)等5人殴打致伤。据李华的母亲李红(化名)反映,伤后,李华先是阵发性头痛、呕吐,后出现全身抽搐、痉挛等癫痫病大发作临床症状。李红带着儿子先后在石嘴山第二人民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京解放军301总医院和海军总医院等六七家医院就诊,但几次伤情鉴定的结果并不一致。1990年,石嘴山市公安局作出的伤情鉴定是“不构成轻伤”;1996年,自治区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轻伤”。
李红母子对这两次鉴定结论均不服。他们认为在北京解放军301总医院和海军总医院的鉴定结论“外伤性癫痫,属重伤”是最权威的。但自治区公安厅认为这两家医院在法律上无委托手续,仅在受害人及其家人陈述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诊断结论不能作为鉴定结论,对此结论不予认定。尽管李红母子不服,从1999年到2000年,大武口区法院和石嘴山市法院两审判决都是以“轻伤”作为判案的依据。
14年过去了,李华目前已近30岁。李红也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她告诉记者,儿子由于受此磨难和打击,精神十分脆弱并存在障碍,在北京的鉴定表明其“小脑已萎缩”。李华因受癫痫影响,十几年来一直呆在家中,由父母照顾。
“当时在未出事前,他的学习成绩非常好,老师经常让他辅导学习差的同学。出事后就只好辍学了。我们当父母的年纪都大了,他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李红伤心地向记者诉说。据了解,为了给儿子治病,李红共花了10万多元,家里已欠下了不少债。李红丈夫已退休,她自己下岗,目前靠晚上在街上摆小摊维持生活。
如果要为儿子“翻案”,就必须再做司法鉴定。从1990年到现在,李红一直四处奔波,“司法鉴定”这四个字,已成了压在他们一家人心上的石头。
司法鉴定:为何饱受非议
针对我区及全国司法鉴定工作尚存的一些问题,业内人士剖析认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司法鉴定体制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给“暗箱操作”者以可乘之机。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有官方鉴定和民间鉴定两种,官方鉴定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鉴定,民间鉴定主要指一些科研机构和大学里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目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机构考核认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导致在一个案件中出现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由于鉴定机构繁杂,分工不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随意取舍。这种随意性不可避免的要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为“关系鉴定”、“金钱鉴定”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也可能使本来应该受理的鉴定业务由于某些原因而被拒之门外,致使一些腐败现象在鉴定队伍中蔓延。
另外,鉴定机构的重叠设置以及处于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状态,互相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只是低水平的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在司法鉴定中,同一案件出现几份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情况决非罕见,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
对此,业内人士希望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最终能像国外的鉴定机构一样,成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中介组织,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
二是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鉴定质量难以保证。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但目前的现实是鉴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如很多鉴定机构只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就可聘为鉴定人。专家建议司法鉴定人应当像律师、医师一样,实行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
《条例》出台带来企盼
在我区,司法鉴定工作也存在不少全国共性的问题。因资源配置不合理、缺乏统一管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时有发生,一些鉴定结论相互冲突难以采信,使得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往往对鉴定结论不服而上访告状、甚至导致矛盾激化的事件也不少。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鉴定的权威性,2002年,我区成立了由政法各部门和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对全区的司法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
今年5月1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在国家还没有制定《司法鉴定法》之前,我区的这一“先行”立法举措,无疑会积极推动我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也给我们改进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期待。
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安国强说:“在国家还没有出台《司法鉴定法》之前,我区的立法工作没有消极等待,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条例》,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条例》对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必要的规定,这对指导今后的司法鉴定工作意义重大。”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条例》虽然已经出台施行,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不是短时间内所能解决的,司法鉴定工作步入“坦途”还需要在《条例》的具体实施上下功夫。因此,就我区甚至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来说,要走的路还很长。(本报记者王荣军实习生 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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