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司法部27日发布公告: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考试时间为9月18日、19日。
公告规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以所在地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为准。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7月1日至31日内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7月1日至31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公告指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公告还提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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