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将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新规定,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昨日联合发文,对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标准做了调整,并首次明确界定了符合借读条件的六类学生。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子女,就学于初中、小学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接收其入学,并免收借读费。
据悉,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部队的子女;2.在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6.不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
据了解,借读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新的借读费标准(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杂费和代办费)为: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8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1300元。鉴于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及中小学生培养成本比较高,这三个市所属的县城城关以上的中、小学,其借读费收费标准可在省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入学指标挂钩的赞助费。借读费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特困家庭的子女,因生活需要在监护人常住地中小学校就近读书的,可减收或免收借读费。
学校收取的借读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或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同时,严禁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本报记者 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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