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批捕近7万未成年嫌犯。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的消息,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780人,占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1%,比2002年上升了12.7%;侵犯财产罪,占批捕总数的75.3%(5月28日《新京报》)。这样的数据,使人吃惊,更让人深思,我们国家少年司法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诚然,我国是有着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并且北京等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正式地实施了暂缓起诉的制度,但是这样的司法关怀,毕竟仅仅在他们构成犯罪之后,仅仅是在他们给社会造成危害之后,虽然充满了人性化,但是对于青少年来说毕竟太迟。
不存在天生的坏儿童,也没有不可挽救的儿童,而司法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象征,理应给孩子们更多的关怀。
我们都明白,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这是我们司法机关追究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犯罪的年龄起点。对于未成年人不足刑事责任年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少年罪错),和虽满刑事责任年龄,但是违法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即少年不良行为),都不能由司法机关进行管理,或者是听之任之,或者就是政府收容和劳动教养。
这样的少年司法给了我们三方面的忧虑:一则我们经常听到未成年人在参加普法课后兴奋地讲:原来我这个年龄杀人也不要紧。二则执法机关的一些强制措施,缺乏司法的正规与严谨,易于造成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的现象。三则少年罪错与少年不良行为大量增加,如得不到有效的防止与教化,有些人又将沦为新的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
正是基于这样的忧虑,世界上很多国家建立管理少年犯罪、少年罪错、少年不良行为的少年司法体制,在这里刑罚并不是优先的手段,而教育感化及给未成年人以司法正义恰是少年司法的宗旨,在这些国家少年司法并不完全适用刑法典及刑诉法典,而是有专门的少年司法法,广泛适用各种适合未成年人的非监禁措施:如责令公益劳动、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等等灵活多样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措施。
笔者认为国外这样广义上的少年司法理念,理应为我国借鉴。当少年犯罪大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理应以更现实的态度来对待少年司法,而不应仅将少年司法视为成人司法的部分简化,少年司法理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起更大的责任。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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