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昨正式颁布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即日起停止执行。新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七个特点: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不一致的内容;大幅度减
少行政审批;提出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引导现有汽车生产
企业兼并、重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发展
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对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将培
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
提高投资门槛建立退出机制
改革政府对汽车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同时,大幅提高新汽车项目的投资门槛: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成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此外,新建乘用车、中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而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
进口汽车保税政策有重大调整
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国家指
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
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
根据入世承诺,从2005年起,我国将取消执行了多年的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同时继续降低进口汽车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前将进口汽车整车关税降至25%,汽车零
部件关税降至10%。
建立自愿申请评估制度
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除国有资产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
开展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所售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和转入登记,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责任。
统一制定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
不得歧视非本地产汽车产品
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