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叶欢 本报记者 任慧康
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今起开始加强对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标志管理,制止警服“三乱现象”,打击利用警服的违法犯罪活动。
只有两种人可穿警服
省公安厅督察处指导科王杰科长告诉记者,目前只有公务员身份的在编警察,和公安院校里享受事业单位编制的国家干部可以穿警服。不在编、没授衔的借调、聘用人员及企业保安、经济警察等,都不得穿警服。
警服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穿着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需穿着警服,便衣出勤必需携带警官证。而在非公务活动时间,以及怀孕的女警,一般不穿警服。一旦规定穿新款服装,就不能穿旧款。
警服不得销售
本次专项整治还包括,未经批准的企业、商店和个人擅自生产、销售警服及其标志;警服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生产、销售警服及其标志的数量和品种等等问题。
王杰介绍说,警服及其标志不能注册和申请专利,无法受知识产权和商标法保护。但作为国家制服,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护,不得假冒仿制。
乱穿警服将受严罚
在浙江一些地区,如平阳、金华、丽水等地,仿制、销售和乱穿警服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地区甚至只把制服上“警察”、“公安”等字样扯掉,就成为工作服。这些地区大多出于赢利目的,超量生产或制售假冒警服。
对于乱穿警服者,将分四种情况区别对待:利用警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按刑事犯罪查处;触犯治安处罚条例的,按相应条例处理;非法制售警服的,按《警察法》处理;对只是没有资格穿着警服的公安职工编制人员,没违法情节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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