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报道 近日审议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研究;列入县级以上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可以确认和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生活困难的传承人,每月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这些民族民间文化受保护
该《草案》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民间文化受本条例保护: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工艺品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濒危的民族语言和艺术形式中使用的地方方言;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及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
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传承人
列入县级以上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可以确认和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在本行政区域或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本民族或本地域某一民族民间文化形态;熟练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工艺或制作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保存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的传承人,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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