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2日电 (丁慧杨金志) 上海南汇区一位沈先生在帮朋友顾先生搬家时,不小心把窗帘杆扔到了电线上,导致24万余元损失,沈先生及顾先生夫妇被电力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沈先生、顾先生夫妇各赔偿一半损失,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12月29日,顾先生夫妇乔迁之喜请来沈先生搬家。搬家接近尾声之时,还剩下两根晾衣服用的竹杆和一些铝合金的窗帘杆尚未搬走,考虑到这些东西都有4米多长,直接从楼道里搬下去较为困难,沈先生干脆将晾衣杆从窗口向外扔下,随后又将窗帘杆抛掷出去。
不料,顾先生家窗口下有一条10千伏输电线路,窗帘杆恰恰穿插在电线之间并搁置在电线上引起短路,输电线路上的十几个居民新村897户居民家中的家用电器因此受损。电力公司为此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24万余元,随后,电力公司将顾先生夫妇、沈先生分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顾先生夫妇认为,向外抛掷窗帘杆是沈先生擅自所为,沈先生作为直接行为人,应对造成的损坏后果承担责任。沈先生则觉得委屈,认为自己无偿帮助顾先生搬家,抛掷窗帘杆的行为事先也征得了顾妻蔡女士的同意,损失应当由顾先生夫妇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先生夫妇坚称曾阻止过沈先生的抛掷行为,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从常识可知,从高处抛掷有一定长度的杆状物,其过程有相当不确定因素,存有潜在危险。顾先生夫妇作为搬家的组织者,其对抛掷行为的同意、授意,放任了潜在危险的存在,而其未进一步监督、辅助确保安全抛掷,又扩大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作为管理者,顾先生夫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未善尽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
但同时,顾先生夫妇的授意中包含了对沈先生能力的信任,暗含了保证抛掷过程安全的要求。沈先生作为一成年人,如其事先观察环境、准确判断、谨慎行事,应当可以确保抛掷过程的安全。沈先生作为受托人存在疏于履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难逃其咎。
由于沈先生是无偿帮忙、顾先生夫妇为受益人,法院确定双方对事故后果负同等责任。又因两方过错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责任性质为连带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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