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
据报道,安徽省芜湖市一名青年教师见义勇为献出了生命,妻女生活无着,只好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但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了许多尴尬和争议。
妻女生活无着,无奈之下向被救助者提出赔偿要求直至起诉,对此笔者深表理解。依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也是合法的。但笔者觉得见义勇为者或者亲属向被救助者索赔甚至打官司并不是一种好的选择,尽管这是见义勇为者及其亲属的权利。
见义勇为,贵在一个“义”字。所谓“义”,即“道义”,也就是说之所以勇为是受道义的驱使,而不是为了获得某种报偿。这种行为首先是自愿的,再就是要自行承担风险。对此,见义勇为者行动之前应该是掂量过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与“利”是对立的。如果勇为者追求“利”的赔偿,那么“义”字也就无从谈起。因索赔而翻脸直至闹到法庭上,实际上已经是恩断义绝,以前的“见义勇为”也就变了味儿。
也许有人要问:像这起官司中的那个被救助者那样对生活无着的见义勇为者妻女不予回报还有“义”可言吗?难道被救助者就不应该分担见义勇为所带来的苦与痛吗?笔者觉得,在见义勇为者或者亲属因为帮助别人而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若被救助者有能力回报则应该有所回报。但这种回报应该是自愿的。如果强迫被救助者赔偿,那也无“义”可言———这就也悖离了见义勇为的原义和初衷。
也许有人又问:假如被救助者拒不回报,难道就活该见义勇为者流血之后再流泪吗?当然不应该。但这并不一定非要被救助者承担不可。见义勇为的对象是不确定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益者,所以,见义勇为是一种公益行为,其后果也应该由全社会来保障。前些年就有人建议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注:有些地方已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主要还是要靠社会上的捐助。基金除适当奖励有代表性的见义勇为者之外,主要应该用于资助那些因见义勇为而生活极端困难的人。此外,还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如果有了见义勇为基金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可以为见义勇为者构筑起一个多层次的保障:首先是社会保障可以保证见义勇为者(包括亲属)的基本生活;如果还有困难或者不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内,就可以启动见义勇为基金;再就是索赔,就像这起案子一样,这是法律上的保障,也是最后的保障。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索赔应该是“最后”或者是“最不好”的选择,是在前两种保障缺失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因为它是以牺牲见义勇为的核心价值即“义”为代价的——这也正是引发争议和“尴尬”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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