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产权未登记房屋,能否在拆迁中得到补偿安置?这个问题是不少市民关注的焦点,也是当前福州“东扩南进”发展过程中面对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在城乡接合部这一现象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近日,福州市房管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今后,对于城乡接合部遗留的产权未登记房屋,在拆迁协商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也可以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款
不得拖欠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及程序,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货币补偿款或搬迁补助费及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按评估、听证、裁决、诉讼、执行等程序实施拆迁。
拆迁安置
要“六公开”
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必须坚持做到“六公开”,即:原房屋的产权面积、实际丈量面积公开;拆迁户家庭人口与拆迁安置相关的情况公开;拆迁户补偿安置的情况公开;拆迁户搬迁顺序号、回迁安置选房号公开;拆迁补偿安置计划和方案公开;提供拆迁安置的房源数量、朝向、层次公开。使拆迁工作从搬迁到安置全过程的运作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并处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公正、公平。
产权未登记房屋
补偿安置的7个方案
《意见》规定,对于城乡接合部遗留的产权未登记房屋,在拆迁协商期限内按时搬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安置:(1)属解放前建造的土木结构、木结构等历史老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的,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2)属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建造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3)属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至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房屋使用人能够提供相关的建设资料(辅以相应时间的地形图),可办但未办产权,并确系本人居住,且在福州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经街道或乡镇公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后,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每层超建面积2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4)属2000年1月1日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按70%给予补偿安置,补偿费或房屋产权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属2000年1月1日前,私营工业企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租地建设的工业厂房,按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5)属2000年1月1日前建设并实际用于饲养禽畜的猪舍、牛栏、鸡栏等附属物,根据其结构质式,按每平方米30元、50元、70元不同价格给予补偿,不予安置;(6)违法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安排每平方米10~20元的拆除工作经费;(7)对以上需要进行补偿或安置的无产权证明房屋,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进行勘测、拍照或摄像等,经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签章后,建立档案备查。
安置房建设
不得超过18个月
《意见》强调,安置房建设要与征地项目建设同步开发,同步征地,并同步协调推进。事前要充分征求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建设方案的意见及建议,做好安置房建设资金的平衡测算和落实到位工作,制订详细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具体办法。事前对拆迁群众承诺的事项,事后要逐项落实兑现;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各县(市)区政府及拆迁人必须与拆迁同步启动安置房建设,原则上安置房建设工期控制在1年之内,不超过18个月;安置房应按安置房标准房型组织设计、施工,严把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安置房户型平面必须公示,公示后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安置房与标准房型面积误差必须控制在3%以内。
特困户
也将有房可住
《意见》还重申要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拆迁安置工作。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房屋安置问题,应通过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及二手房让其认购选择,让困难户买得起房,住得起房。同时,制订廉租房货币补贴办法等措施,使符合廉租房条件的被拆迁人能够承租廉租房,确保居者有其屋。对五保户等特困户,可由村集体购买45平方米的成套房供其长期居住使用,产权归集体所有。
N本报记者 林银来
阙文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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