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我市将开展一次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八类事关侵犯老百姓人权的犯罪案件将受到严肃查办。
据介绍,此次专项活动查办重点包括:徇私枉法,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利益,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在环保、食品卫生检疫、监督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人伤亡的案件;不解救或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
我市各级检察机关今日起,欢迎市民提供有关线索。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是:6752200089079730;媒体举报电话:966966;电子举报网址:www.cqjcy.gov.cn。
四类准公务人员被列其中
又讯据了解,此次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公务员,烟草执法、公安协勤等四类准公务员也被列入其中。
据称,这四类“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职权的,如城管、烟草、电力等执法人员;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为事业单位,但同时保留行使有关国家机关职权的;有些国家机关将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非国家机关组织形式的;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聘用国家公务员以外的执法人员,如派出所的协勤人员。
访谈
反贪局长话“严办”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涉及到老百姓的人权利益。昨日,记者就有关读者感兴趣的问题,对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袁世东进行了专访。
记者:在严肃查办的八类案件中,把“徇私枉法”列在首位,对这个多年的老话题,这次有何新的举措?
袁:这次严查的角度发生了变化。过去,主要是查司法工作人员对有罪人员故意包庇使他不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这次将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犯罪行为。
记者:您认为在严肃查办的八类案件中,焦点最集中的案件是哪些?
袁:焦点最集中的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滥用职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政府部门都在为“政绩工程”八方圈地,强制拆迁、低价补偿等侵害失地农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群众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这次,将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否有严重侵犯公民利益角度去加以审视。但是,这类举报常常都是政府行为,是法人行为,在犯罪主体上很难确定。因此,希望广大群众在举报时,尽量把违法犯罪事实锁定在自然人身上。本版文字由本报记者赵君辉实习生周聃采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搜查罪]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刑讯逼供罪]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暴力取证罪](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
[报复陷害罪]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枉法追诉、裁判罪]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立案标准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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