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抵值券到饭店消费被告知无效,工商部门认为不应以变换经营者为由终止履行经营者虽换优惠服务不能变通讯员 韩林
本报讯很多商家为开拓市场或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主动向消费者赠送消费或提供优惠,可是,有的商家却以改换经营者为由终止赠送消费或提供优惠,使消费者利益受损。近日,甘井子工商分局就跟这样的商家较上了真儿。
不久前,一位姓肖的消费者向南关岭工商所投诉,反映说,南关岭一家饭店提供给消费者的抵值券被告知无效。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到饭店了解情况。原来,这家饭店是今年3月份开业的,开业当天,老板为答谢来宾,给每位来宾赠送了一张与当天消费额等值的赠券,肖先生消费了120元,饭店就赠送给他120元的抵值券。可是不久前,肖先生持抵值券到饭店消费,饭店告知他抵值券无效,原因是饭店已改由他人经营。饭店负责人说,他们是从房东那里直接承兑饭店经营的,与前任店主没有权责关系。在工商所的调解下,房东和现在饭店经营者达成协议,消费者继续持抵值券在饭店消费,消费金额最后由房东结算。
记者从甘井子工商部门了解到,因为商家改旗易帜,经营者推卸责任,而使消费者无法享受优惠的还有很多。不久前,甘井子消协接到这样一起投诉,两个月前,消费者张女士在甘井子区某浴池花40元买了10张套票,之后浴池转包给他人,新的经营者对套票不承认,后来在消协的争取下,张女士得以继续在浴池使用套票。
甘井子工商分局合同科就这一问题做了解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否则当事人合并分立对前者的债权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商家给消费者赠送消费或提供优惠,其实就是和消费者建立了一种债务关系,如果消费者不放弃这种债务,经营者就应该履行。经营者发生变化以后,应由现在经营者或与前经营者直接建立契约关系来承担这一债务关系,商家没有理由不继续赠送消费或提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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