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屋不能卖给外地人我市一居民将使用权房屋转让给一个外地户口的人,但因合同无效办不了更名手续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使用权房屋可以转让买卖,但是必须经过市房产局的批准,而转让给外地户口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居住在我市的兰女士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一个外地户口的人,收了近10万元的买房钱却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更名,结果惹上一场官司。
2002年12月5日从黑龙江来连打工的姜某经熟人介绍与卖房人兰某认识,兰某赶上孩子上大学用钱欲将自己居住的70余平方米的公房出售,姜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购房款11万。
当时兰某答应可以更名,姜某当下交了定金2.6万元,后分4次交纳了6.8万元,共计9.4万元,姜某催兰某办更名手续,未成,2004年姜某去房产交易市场打听才知道,自己是外地户口,根本不给办更名,在与兰某协商要回钱款时他们没能达成协议,姜某将兰女士告上法院。2004年4月26日西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在法庭上,姜某聘请的律师认为:兰某转让公房必须经房产局批准同意,否则转让行为就是未经所有权人追认的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合同属无效合同。由于公房转让限制在本市户口居民之间,因而房产局不会为外地户口者办理公房的更名手续,姜某与兰某的买卖契约为无效合同,兰某理应返回姜某的房款。
5月31日法院做出了判决:姜某与兰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为无效合同,兰某必须返还姜某购房款9.4万元,而姜某则退还所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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