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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杂志: 重庆校园一次大胆人权“冒进”

NEWS.SOHU.COM  2004年06月02日14:57  来源:《经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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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刊见习记者 周季钢

  重庆市将成为全国第一个为学生申诉权立法的城市。

  2004年4月,一份关于学生申诉权的地方法规草案,从西南师范大学教授张诗亚、陈恩伦的手中递交到了重庆市法制办公室。

  重庆市法制办公室的人说,目前这份草案正在积极的审批当中,重庆市法制办将在今年出台最终的定案。由此,重庆市将成为全国第一个为学生申诉权立法的城市。

  重邮事件

  重庆学生申诉权问题最早起源于“重邮事件”。

  2002年,重庆邮电大学学生晓琳(化名)在和同校男友雷毅(化名)发生性关系后,导致宫外孕,并于2002年10月9日在校医院做了手术,同时校医院向学校领导反映了这件事。

  2002年10月16日,晓琳拆线出院的第二天,系里负责学生工作的黄老师找她谈了两个多小时后告之,系里要她必须交检查:一,时间、地点、次数交待清楚;二,承认违反了校规某某条;三,写上恳求学校给一次机会。

  同时,雷毅所在的系也要求他写检查,据他介绍,主管老师也提出了如何体现“认错态度认真”的某些具体要求。

  两学生一度和学校抵触。2002年10月30日,重邮公布处理结果:晓琳和雷毅双双被勒令退学,晓琳和雷毅被定性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并要求立即离校。

  晓琳和雷毅就此向学校当局提出异议,双方争论不下。2002年11月20日,晓琳和雷毅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并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100万。

  晓琳的父亲是北京某知名律师,他认为:校医院擅自传播病人的病情和个人隐私,这是有违职业道德的。既然孩子发生的性行为,属个人隐私,学校不应该给孩子定性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并公开处理决定;其次,孩子发生性行为是家长和学校教育不得力造成的。而校方则认为,处分是依据校规及相关规定做出的,符合法律。

  “重邮事件”的最新进展是,当事人晓琳已经回到重邮开始学习了。

  这样的事情在重庆的高校中一直存在。2004年4月14日,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受到三名在校学生的申诉申请,原因是由于学习成绩的问题三名学生遭到学校的处分,并且不服。据悉,目前有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已经将学籍问题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提出诉讼,控告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区法院已经受理。

  其实诸如此类的事情全国也相当普遍,而且由来已久,在近10年中,学生和学校的纠纷颇为典型的案例还有: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等等。

  是否剥夺受教育权?

  “重邮事件”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焦点问题是,学校是否剥夺了两人的受教育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莫纪宏认为,学校作出的此处分决定并不违法。受教育权是指国家为公民创造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主要是指义务教育,如果有人阻拦,可以请求政府保障。但是对于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法律没有明确承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景一也认为,各个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条例,在没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该是有效的。

  但两位法学专家都不赞同学校的处分,认为学校应该做教育工作,开除和劝退的处分给得太重,“严格地讲,学校不应该处理这事,因为这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尽管从学校角度看,学生的性行为不正当,但是他们都已是成年人,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这一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不妥当。”

  在“重邮事件”中,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显然比国家的法律更严格。西南师范大学教授陈恩伦教授认为,在学校对学生作出极其重大的处理的同时,应该考虑这种规定的合法性,自主权范围不能超越法律,也不能随意的对法律进行解释。

  但学校的自主权和法律的关系一直很难摆平,陈恩伦也表示说:如果行政部门、社会对学校的干预过多,就会导致学校的管理秩序难以维持。简单的例子,在学生上课的时候,由于他享有公民的自由权,按理说他应该可以随便打闹、随时进出教室,但是在实际的法律行使当中,却又不会完全“尊重”这种公民自由权。

  立法为何?

  2004年3月,重庆某大学B区7宿舍一寝室14名男生集体观看色情影片,被寝室管理人员发现。寝室管理人员提出金钱交易私下解决,但被学生拒绝,管理人员将14名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管理处。随后14名学生遭到了留校察看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被处理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过重:“在校大学生,谁没看过A片?”

  “那你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提起申诉呢?”对于《经济》杂志的问题,一位被处理的学生思考了一下说:“什么叫申诉?这种事情能忍自安,不要和学校过不去,这样对自己没有好处。”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2款,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或者教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法本来就是一个程序法,它需要一个严格的程序来保障。但是,怎么提起申诉,谁来受理这个申诉,哪些可以申诉,哪些不能申诉,学校接到申诉后因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处理,处理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等等这些问题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施纲要,这就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比如说,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罚,学生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拿着不好办,往往又将申诉处理交给学校,这就成了一个踢皮球、打太极的过程。最后,学校既是学生处理的做出者,又成为学生申诉的受理者,学生的申诉权无法得到保证,学生的申诉权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形同虚设。

  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高校扩招,高中和大学的学费都在不断增加,学生和学生家长对学校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形成了一种强烈的消费者意识,学校从管理者身份变为服务者。同时,中国人权意识开始显著提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涉及人权保障的内容。

  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几乎每个家庭都涉及到子女的教育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学生的维权呼声越来越高,重庆的学生申诉权立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启动的。

  体现宪法的人权精神

  2003年10月,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委托西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博士点组织了来自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师范大学以及西南师范大学等学校多个专家教授进行起草学生申诉权法案。

  从国外情况来看,在欧美法系的国家,学生和学校的纠纷,可以直接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来解决。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比较相对完善的申诉权立法,典型的是日本、法国、德国。

  就国内情况而言,部分学校搞了学生申诉办法,譬如浙江大学、北京国际关系学院,但是相对比较粗糙。教育行政部门没有。

  在起草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发现,学生提起申诉主要集中在这六个方面: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书,不颁发学位证书。

  以上六者都影响到了学生身份发生改变,出于成本的考虑,这就成了这次立法的重点,也是学生的受教育权核心所在。如果鸡毛蒜皮的事都要求提出申诉,也将使得申诉受理机关负担太重,浪费资源。

  学生是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还是先向学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参与立法的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教育法学博士研究生范履冰对《经济》说,从管理部门学校的心态来讲,它不愿什么事情都让教育行政部门知道并处理,而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的心态也很复杂,校内能处理好就更好,使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不至于恶化。所以在申诉问题上,形成了两级申诉:学校申诉、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范履冰认为,先向学校提出申诉实际上是给了学校一次机会,让学校可以重新审视处罚决定是否恰当、合法。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还不满,可以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既保障了学生的申诉权,又分担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压力,是一个双赢的问题。

  再次,学校的行政方式长期是以管为本,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来考虑,看自己如何对学生的管理方便,而不怎么考虑学生的意愿。如何做到从以管为本到以人为本,西南师范大学张诗亚教授认为,这是新时期学校管理必须形成的一个转变。

  由于宪法提出人权保障,《学生申诉办法》也提出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尊重人、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西南政法大学的听证会

  2004年3月18日,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报告厅里人头攒动、座无虚席,一场别开生面的听证会在此举行。

  据悉,这次听证会是由该校民商法学院2001级本科学生李文新的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办的。听证会由西南政法大学三名教授主持,代表不同利益的10名学生代表为陈述人,由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刘想树教授等四位相关工作人员作为答辩人。

  听证会的议题有两个:学生不及格课程与退学规定的问题;学生缺课与退学规定的问题。

  在首席主持人简要的说明了听证议题后,李文新就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中的学生学习能力、身体状况和缺课问题等方面展开了陈述,他尖锐地提出了诸多意见和质疑。譬如学分问题,李文新认为学校既然实行弹性学分制,就没必要因为学分的问题让学生强行退学。

  李文新还举例说,他所认识的某同学由于家庭困难,必须一边上学一边打工。在这种情况下,他根本没办法完成学校每学期都定量的学分。李文新建议学校能通过延长学习期限的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总的学分达到了就应该让学生毕业,而不是在短暂而固定的四年之内。

  刘想树对此做出了答辩。刘想树就管理办法的背景、意图以及陈述人李文新的质疑作了详细地回答,同时刘想树也坦言说,“学校正面临着如何解决学校管得住、管得好、管得民主的难题。”

  随后,陈述人和答辩人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作为旁听的场下学生也向答辩人提出了很多问题。

  据刘想树介绍,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开展过两次类似的活动,另一次是一名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满而举行的听证会。

  在听证会后,西南政法大学就此次听证获得的各方面意见,对原有的处理办法作出了一定的修改。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范履冰认为,举行这样的听证会,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学生的要求,但学生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学校需要解释处理的依据,参加听证的同学、老师都可以发言,在这个交流的过程中,有些矛盾可以得到化解,学校主管部门能听到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在修改程序以及修改处罚决定方面都有好处,多方获益。

  但遗憾的是,目前学生听证会委员还不包括学生。因为学校觉得不能把握纳入学生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学生本身对法律条文、学校的处理条款也不是很清楚。学校表示,再多一些听证会后,学生渐渐熟悉的时候,学校会考虑吸引学生参加。

  不过,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周江认为,这里面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学校担任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学生是隶属于学校,接受学校管理的,这方面而言,学生和学校是不平等的。由于学生代表不是以匿名的形式出现,而是公开的,那么他在考虑问题当中,不得不考虑利害关系。

  学生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由于申诉委员会、听证委员会都是由学校组织的,而处罚决定也是由学校作出的,这样的申诉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到底有多大作用,这是一个问题。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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