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日起,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了9种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违规行为。其中,“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价格不相等的两种标价”这一规定,在南京的商家中“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商家在致电本报时表示,商场打折,一般情况都是原价的标签加上降价的红标签。按照这个新的价格规定,今后商场的打折信息到底该怎样传递给消费者呢?江苏省物价局市场价格行为调查科倪健科长对此进行了细致解读。
倪健科长认为,商场在商品打折期间仍然可以使用“红标签”等打折信息。但是新办法对“原价”的概念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定。按照国家发改委对于《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复函,“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最接近降价之前的一次消费价格是降价的重要参照;二是在相同的交易场所完成降价。比如,商场总是会不停地引进一些新的品牌。新品牌在上柜时,也总会举办一些“特别酬宾”等打折活动。但是,由于新品牌此前从未在该商场中销售过,因此哪怕一件上衣在其他地方销售时,原价真的为200元,也不能出现“打折”、“降价”等字眼,更不允许出现传递打折信息的“红标签”。“如果200元的衣服‘打半折’,也只准出现一个标签,上面标明100元。”倪科长这样告诉记者。
“一些商家的‘名品折扣店’也应该注意了。”倪科长认为,“名品折扣店”中确实存在一些从未在南京销售过的品牌服装。但是这些服装都标有“原价”、“打折”、“现价”等信息。按照规定,这些都是不允许的。“一件衣服你最后要卖多少钱,就只能标多少钱。”
对于江苏省物价局有关人士的解释,一些商场的负责人表示,尽管新规定有点“不近人情”,但是商场仍然会无条件遵守执行。(金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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