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泊位小于30个由区审批
新快报讯(记者 左志红 实习生 廖泽香)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交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放了部分运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从6月1日至11月1日陆续实施,市交委将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监督管理。
停车场:从6月1日起,汽车停车位小于30个的公建配套停车场及内街临时停车场的开业和日常管理等由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并实行属地管理。
道路货运:从6月1日起,经营普通货运、道路货运服务业(不含货运市场及其场内业户)的企业新开业、审批及其日常管理等由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实行属地管理。
维修行业:汽车一类维修企业开业核准及日常管理等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汽车二类维修企业开业由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汽车二类维修企业的日常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汽车三类和摩托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核准由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另外,LPG车辆改装或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捆绑集团式经营企业(含集团公司属下2级企业)的开业及日常管理统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据了解,维修行业的审批权利下放和管理权限的移交由6月1日至11月1日起实施。(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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