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北京市国税局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开始评定本市企业 A至D级的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将两年内免去常规税务检查。(6月2日《京华时报》)
推行依法诚信纳税,是建立公正、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但在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尚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动纳税意识,各种偷逃税行为还比较严重,广大公民和企业对诚信纳税的遵从亟待加强。
在这一现实条件下,政府在税收征纳活动中,重视与诚信纳税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纳税激励机制,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制度安排,赋予诚信纳税人必要的权利和给予一定“奖励”,使其在征纳双方的博弈中因诚信而获取更多的利益的做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拿“两年免税务检查”作为对诚信企业的奖励和奖品,笔者认为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大环境可以说是瞬息万变。整个市场大环境的复杂性和易变性,使得处于这个大环境之下的纳税企业个体,以及企业个体的纳税信用等级要素也随时在发生变化。因此,信用等级也是处于一个动态变化中。这种动态的变化带来的企业信用等级的变数,就有可能转化为某些企业偷税逃税的机会。
其次,这种信用等级评定还有很大的风险性。企业在今天可能经营情况比较好,会按时申报、照章纳税。但是,由于经济大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企业有可能在刚刚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就面临资金短缺、倒闭等困难。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无论是对于纳税信用还是国家利益,都是一种损害。
最后,“两年内免去常规税务检查”这种“奖励”本身,就已经给公众和纳税企业一种心理暗示和观念误导。既然“两年免检”是奖励、是奖品、是好事,那么反过来就会让公众和纳税企业觉得不免检、例行常规税务检查就成了坏事,成了对企业的“惩罚”。这种心理暗示和误导,对于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诚信纳税光荣的理念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税制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极大考衡着政府的管理智慧和平衡艺术。笔者认为,要么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换一种方式、方法和角度进行奖励;要么对这种奖励机制给予配套措施,以确保让所有不诚实的纳税企业,尤其是那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都没有机会逃避法律的制裁,以昭示税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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