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天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今年7月1日起,本市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在“三包”期间进行修理的,还能获得经营者的经济补偿。昨天,《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这是本市首次专门针对一种商品制定管理办法。
鞋类纠纷难解决一直令商场头疼,由于鞋类产品涉及到的如帮脚裂、脱色、鞋跟变形等技术问题多,商家经常就该修理还是该退换,和消费者起争执。据了解,百货大楼一年中接到的所有投诉中鞋类商品占了70%,市消协去年1年接了300多件鞋类投诉。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商家应向消费者出具购鞋凭证,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该办法还特别明确: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0日;送生产厂家或外埠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0日;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修理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修理部位,兼顾购买时间,由双方按照购鞋金额的比例协商解决,如装饰物补偿10%-20%;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补偿30%-50%。“三包”期限内出现鞋类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按照“谁销售、谁负责”和“先行负责”的原则办理。对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依法向责任方或供货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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