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日电如何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建立执行工作统一领导体制,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继续推进执行改革过程中需下大力气研讨的重大课题之一。法制日报今日报道,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日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提出的。
据了解,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执行工作进行四个层面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在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诸如传统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有何弊端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为此,黄松有认为,在新型的管理体制中,各级法院的权限如何划分、可以纳入统一领导的事项包括哪些、上级法院如何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进行协管、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今后建立和完善高级法院统一领导体制打下良好基础。
关于执行机构设置问题,黄松有认为,执行机构应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在法院内部应设置单一的执行机构,还是应根据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力设置两个相对独立、相互平行的执行机构等,都是今后人民法院需要研究的问题。
针对目前各地法院出现的对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理解不一的现状,黄松有指出,要认真研究和界定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在权力的运行上,要遵循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原则,一方面要强调两权分权制衡、相互制约,另一方面也要强调两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他强调,今后,人民法院要继续把这一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
记者还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司法解释力度,积极推进执行立法。近期,包括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的规定等一批有关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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