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常州市为了避免新提拔的干部“带病上岗”,近一年来开始实施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即:领导班子或个人向党委推荐提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首次推荐提名者即为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违规推荐提名或推荐提名失误,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的相关责任。(6月1日《中国青年报》)
该办法与四川省年前出台的《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颇多相似。诚然,对干部推荐的过程确有必要进行规范,而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有望使干部的选拔过程少些随意性,更好地保证新任领导干部的“质量”。但是,笔者认为该办法也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
风险来自于两方面。首先,容易导致用人方面的“近亲繁殖”。不难看出,这一规定无疑是对“知人善任”原则中的“知人”二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领导班子或领导个人来说,要做到洞悉拟提名对象的一切―――即完全“知人”,真的是那么容易吗?笔者以为不然。一般说来,领导班子也好,领导个人也好,都不太会有这个精力。当然,一些较为明显的优缺点是容易看出的,但正所谓“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须待七年期。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白居易诗)”谁能保证,一个看起来“还不错”的人,会不会隐藏着什么见不得人的秘密?
其实,合理的用人途径当如是:若发现某人某些方面的能力有闪光点,堪当大用,不妨就提名、就考察。合适则用,不合适则不用。这样才可以做到“野无遗贤”。但现在,只一个“提名”,就要冒这么大的风险,所以笔者在担心:那些没机会常在领导身边、领导不是特别熟知的“贤者”,以后还会有被提名的机会吗?这是否会给一些人“任人唯亲”提供借口呢?
据介绍,我国干部提拔任用的程序大致为:提名推荐——测评考察——讨论决策——正式任用等。按理,这几个环节应该是同等重要的,但从现实情况看,一个干部只要得到提名推荐,其获得提拔任用的可能性很大。鉴于此,目前要做的应是采取措施让后三个环节真正发挥出作用,从而削弱“提名”及“提名者”的影响力。而“首提责任制”的规定,却有把“测评考察”环节(甚至全部三个环节)前置、易位和弱化之嫌―――这近似于加大了“提名”环节的比重,恰恰走到了反面。
第二个风险:容易造就“太平官”扎堆。就算上述“近亲繁殖”的担心是多余的,但由于这一规定的存在,显然也会使提名者不敢推荐一些真正思想开放、进取心强的开拓型人才。因为这些人往往比保守者更多接触新领域,其行为被争议的可能性更大。所以,该规定让担当推荐提名之责的领导班子或个人近乎陷于“囚徒困境”,并有可能让一些“但求无过”型的“太平官”成为新宠―――假设形成如此局面,会不会降低领导层的活力?
鉴于以上两种易见的风险,笔者对“首提责任制”无法看好。在改革发展的大潮中,诸事难,而择人用人尤难。这一问题要想解决好,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制度,在选、用监督的全过程上都要下功夫。仅仅强调某一环节,按“木桶理论”,难以取得满意效果。
:常州:提拔干部实行首提责任制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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