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4日电2004年5月下旬,41岁的郝景顺拄着双拐再次来到省城法院申诉。他要弄明白,自己的丙肝究竟是怎么来的;他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发现,同样是在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输血并都得了丙肝的患者,为什么有的人得到了赔偿,而自己的却不能被支持?郝景顺一直认为,自己的案子和那些打赢官司的惊人地相似。
断腿输血 十二年后发现的了丙肝
2000年8月16日,鹤北林业局职工郝景顺在单位义务献血时发现自己患了丙肝。他当时并不知道丙肝到底是什么病,便跑到宝泉岭的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告诉他,丙肝开始的症状并不明显,但发展到后期,大多转化为肝硬化,一部分患者将转化为肝癌,治疗费用十分昂贵。
为了弄清自己得病的来源,郝景顺买回很多有关肝炎病及治疗方面的书籍。从书中郝景顺了解到,得丙肝的一般与输血、采血有关。虽然也有母婴传播和性传播途径,但郝景顺的妻子和家里其他直系亲属都没有人患过这种病。对他来说,惟一的可能是输血感染,而郝景顺清楚地记得,他这一生只在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输过一次血。那是1988年1月21日,他在林业局冬运木材时右腿被砸断,在林业局职工医院先后输了1800毫升的血。
郝景顺开始调查那次输血的经过。当年1月23日,郝景顺输了范兆田、宋某各500毫升血,26日又输了郭某500毫升血。按照当时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成人一次献血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而林业局职工医院的采血都超过了这个最高限度。这三名献血者的血色素分别是9克、10.5克、11克,低于12~16克的正常范围。郝景顺发现,医院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采血前对献血者进行体检,只凭献血者提供的健康证采血,采血后医院只对血液进行配型,而没有对献血者的血液进行检验。据医院保留的郝景顺的病历记载,那个叫范兆田的献血者在给郝景顺献血时59岁,而按照有关规定,男子献血不能超过50周岁。
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2001年7月13日,郝景顺以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违规采血,导致他感染丙肝为由,向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各种损失3万余元。
原告举证难 类似案情的原告却赢了
在法院开庭时,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理由是医院在给郝景顺输血时,进行了交叉配血,检查了献血者的健康证,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医院还称,在1988年给郝景顺输血时,丙肝病还不存在;在当时的医学技术条件下,医院是无法筛选出三名献血者是否患有丙肝病的,其不良后果是无法预料的,也是不能防范的。因此,医院的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时,法院要求郝景顺拿出三名献血者在输血时患有丙肝病的证据,这让郝景顺非常为难。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他认为,医院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该自己拿出证据,并且现有的证据都证明医院采血前不做体检、超量采血、超年龄采血,在明知所采血液的血色素低于正常值时,还是将不合格的血输给患者,这是对患者健康极不负责的行为。
就在郝景顺为自己举证不足犯愁时,传来了一个令他振奋的好消息。在鹤岗市向阳区法院,有一个与郝景顺类似的因输血感染丙肝的案子也在审理中。而那位感染者曹某与郝景顺竟然用的是同一献血者范兆田的血。经过对范兆田抽血检验,证实范兆田确实是丙肝病毒携带者。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曹某与被告达成协议,他发生的2.5万元医疗费用由被告鹤岗矿务局总医院报销,今后的治疗费用也由被告承担。
鹤岗市向阳区法院的这个判例并没对郝景顺起到帮助作用。鹤北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范兆田虽然在2002年查出了患有丙肝病,但并不证明范兆田在1988年给郝景顺输血时就患了丙肝病,因此驳回了郝景顺的诉讼请求。
医院有过错但过错与郝景顺患丙肝没关系
郝景顺对一审判决不服,遂进行上诉
2003年2月20日,省林区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郝景顺对这个判决还是不服,于是又申请再审。当年9月18日,省林区中级法院裁定,由林区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再审期间,郝景顺向林区中级法院提供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对郝景顺感染丙肝与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输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鉴定认定医院对当时献血员的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认定医院对郝景顺的输血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不能完全排除病人因输血发生丙肝感染的可能性。郝景顺据此认定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对其感染丙肝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林区中级法院认为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没有按照当时省卫生厅制发的《黑龙江省献血员健康体检参考标准》对献血员进行肝功检查,医院说自己查看了献血员的健康证,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同时献血员的年龄和血色素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尽管这些过错法院都进行了确认,但还是认定这些过错与郝景顺感染丙肝没有必然关系。法院再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又遇类似案件求证病因信心大增
就在省林区中级法院二审郝景顺上诉案的当天,即2003年2月20日,郝景顺又得知了一个好消息。有一个跟他的案子非常相似的案子,也在林区中级法院审理。上诉人孟某与郝景顺是同一个单位的职工,被上诉人同是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法院判决书中说,1997年1月27日,鹤北林业局职工孟某在职工医院输血急救,当年6月被发现患上了丙肝。2002年,孟某在得知医院违反操作规程给患者输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被驳回后他向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林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鹤北林业局职工医院在自采血时,仅凭献血者的献血证,就确定其符合献血条件并进行采血,留下了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所以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因为医院不能提供孟某输血前感染丙肝病毒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孟某通过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病毒的证据,所以认定孟某感染丙肝病毒与在医院输血有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给予上诉人孟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
郝景顺非常惊讶,孟某的案子与自己的是何等相似?不同的上诉人在同一天、在同一个法院面对同一个被告,在相同的背景和相似事实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却不同,这让郝景顺很疑惑。正是由于这些原因,郝景顺表示要把官司打到底,直到把自己的丙肝病发生的原因弄清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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