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叫“老赖”?欠钱不还的人就是“老赖”。这些“老赖”漠视法律的行径,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严重困扰。很多当事人称法院的判决书为“法律白条”,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玷污了法律的尊严。据了解,“执行难”问题成为司法界多年来久治不愈的顽症,其严重性已受到了社会的关注。
初一躲过了十五严惩你
昨天清晨4时30分开始,记者随开展集中执行行动的中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们看到了这样的镜头:虎滩别墅区,门前停了一辆红旗轿车的170平方米的豪宅前,一阵敲门声过后,保姆开门告知主人不在家。法官出示搜查证后,在卧室里找到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郭某。这个生活优越的郭某欠他人涂料费、施工费2.8万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两年时间里仍然拒不还款。至昨天早晨8时止,共有25个“老赖”被抓获,全部被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在昨天的集中执行行动后,被拘留者的很多家属纷纷来到法院,一边主动交付欠款(到记者发稿时,已还款28万余元,另达成还款协议若干),一边要求法院放人回家。但法院作出严格规定:即使交了欠款,还要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拘留,因为此次的行动目的就是让所有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明白,法律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不该“寂寞”
对“老赖”们只实施司法拘留就够了吗?实践证明,对许多丧失了诚信和良心的“老赖”,仅仅采取15天拘留措施是不够的,一些“老赖”打着这样的算盘:挺过15天,赖掉一笔财。而对这样的“老赖”,也并不是无计可施,我国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我市的众“老赖”中,触犯该条款构成犯罪的大量存在。而我市有史以来,依据此条款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只有两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寂寞”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认为自己追究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案件不搭边,或错误地担心被执行人被判刑后,自己追债的权利也随之消失了。还有一些法官对该条规定也感觉陌生。记者曾询问过某区法院法官,得到了这样的回答:“我们法院从来没这样做过,所以不好做。”
集中执行行动不应是一阵风
昨天的集中执行行动让很多当事人欢欣鼓舞,他们认为这种重拳出击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解决了法官平日个体办案对付“老赖”力量薄弱的问题,为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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