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在和平路上萍水相逢,本市一男子便开始与一内蒙古女子同居。然而,在一次口角后,女子竟坠楼身亡。该女子的丈夫、孩子和母亲千里迢迢赶来天津替死者索赔。日前,南开区法院判决非法同居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30%,共计2万余元。
2003年11月,内蒙古女子朱某来津。一日,当朱某在和平路上闲逛时,碰到了50多岁的冯某,两人结识。同年12月,朱某便和冯某在冯某的住处同居了。一个多月后,春节临近,朱某思乡心切,提出要回内蒙古老家。2004年1月19日上午,朱某称要出去一会儿,而后,冯某发现钱包里少了50元钱。中午时分,当朱某回来后,冯某便质问她钱的事。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朱某坚持自己没有拿过钱,冯某便说要去报警,于是外出并从外面锁上了家里的防盗门。
报案后,冯某回到家,这时他看到了惊心动魄的一幕:家里厨房的窗户大开,朱某跳了楼。随后,经过刑事鉴定,朱某的死亡排除了他杀。
朱某远在内蒙古的家属认为是冯某诱骗朱某与其同居,并谎称朱某偷钱,在以报警相胁迫下致使朱某跳楼身亡,故要求冯某赔偿7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和1000元丧葬费。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朱某的死亡排除他杀,但由于被告冯某外出时将朱某锁在屋内,因此,朱某的坠楼身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冯某具有部分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由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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