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6月5日电 记者鲍丹报道:近日,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和山西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省财政设立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山西省中南部粮食主产区以增加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为主;东西两山干鲜果及小杂粮经济区以增加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为主;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以增加牧草生产加工机械和畜牧养殖机械设备为主。
补贴对象主要是本省范围内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含大户)、经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等。已享受财政专项资金(非农机补贴资金)资助购置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由省农机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宜补贴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纳入补贴对象。
办法还规定,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农机技术、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耕作和经营土地面积较多、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补贴。
各类农机的补贴标准均已市场价格为基数,但补贴幅度有所差别。主机及自走式作业机械的补贴幅度为市场价格的5%—15%。配套机具补贴幅度为市场价格的10%—30%。但具体补贴比例和额度,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工作重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对机具的认识程度和推广难易程度,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在每个年度内,每个(户)农民个人享受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万元,每个服务组织享受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3万元。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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