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通讯员杨盛承唐新红)日前,资源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分别对被告人李甲、蒋某、李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8个月,三被告人终于为包庇罪犯的恶劣行为“买单”。
李甲、蒋某、李乙均住中峰乡上垌村,2003年6月某日,被告人李甲在给被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的李继军(李甲之子,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0月22日被资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送衣物时,写了一张字条夹在裤子里带给李继军,要李继军找人作证开脱罪责。2003年7月15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对李继军涉嫌犯强奸罪一案开庭庭审理,李继军趁开庭前的时机,将在看守所写好的字条放在香烟盒内交给被告人李甲,要被告人李甲找被告人蒋某帮其作伪证。被告人李甲拿到字条回到家中,要被告人李乙按照李继军的字条意思找到被告人蒋某,要求其帮被告人李继军作伪证。被告人蒋某同意后,于2003年7月17日,被告人李甲、蒋某按照李继军字条所写的内容分别向李继军的辩护人及资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办案人员作了伪证。2003年7月21日,资源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李继军强奸一案时,被告人蒋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李继军的行为不是强奸。由于被告人蒋某当庭作伪证,致使该案被延期审理,三次开庭,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003年9月24日,李甲、蒋某、李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23日转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蒋某、李乙明知李继军涉嫌强奸罪而为其作虚假陈述,帮助犯罪人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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