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6月8日电今年1月16日,因猥亵8岁女童苗苗而被拘留的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某木材厂厂长杨雨山用18万元买通苗苗父母,作了伪证,竟然被撤销了罪名。而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张永忱竟然默许了交易,并指使刑警三中队队长赵永江将此案件撤销。
今天出版的《生活报》报道,2003年11月2日21时许,沾河林业局某木材加工厂厂长杨雨山来到其朋友王某经营的个体旅店,在与王某胡侃了一阵后,杨雨山色迷迷的目光对准了王某8岁的女儿苗苗,一边说“大爷最稀罕你”,一边将苗苗放在自己的腿上,将苗苗的父母支走后,杨某将手伸进了苗苗的内裤,对苗苗进行猥亵,造成苗苗外阴出血等创伤。
苗苗的家人报案后,沾河林区公安局的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取得了可靠的第一手证据,并于当日午夜,对被害人苗苗的伤情做了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被害人的外阴出血、处女膜擦皮伤、淤斑。在掌握大量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将杨雨山刑事拘留。
然而,2003年11月6日、7日,被害女童苗苗及其父母相继到公安机关推翻了原来的陈述与证言。2003年11月7日,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以上述两种内容截然相反的证据材料,将此案提请到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涉嫌猥亵儿童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同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退回给公安局,要求重新补充证据。本应该继续侦查、甄别证据真伪,可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却于2004年1月16日将杨某释放,并将案件撤销。
沾河林区的很多职工、群众向省领导写信反映情况,省林区检察分院开始查办此案。省林区检察分院找出了被害人陈述中多个自相矛盾且违背常理之处,如被害人称,自己阴部创伤是不慎摔在自家门前板皮垛上所致,但却无法说明板皮垛具体在什么位置;自己在地上走,怎么能“摔”到板皮垛上?既然是板皮“扎”伤的,那么被害女童内裤已作为物证提取为什么没有破损?
经过多方调查,检察官们得知,原来,案发后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杨雨山之妻钟某与杨雨山之弟杨老五,找到熟人李某,表示愿意出钱与苗苗父母“私了”,至于钱多少,可以商量。钟某与杨老五和被害人的父母达成了书面私了协议。钟某与杨老五拿出18万元补偿金,并约定:被害女童到公安机关改变原来的陈述后,钱马上到位。于是,2003年11月6日8时29分,被害女童在其父母的带领下,到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改变了原来的陈述,称苗苗没有被杨雨山猥亵,阴部创伤是自己不慎摔在自家门前板皮垛上造成的。而这一切竟然是在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局长张永忱默许下进行的,张永忱还指使刑警三中队队长赵永江将此案件撤销。
6月3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永忱、赵永江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同时,杨雨山也被转送到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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