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最早把“无理由退货”这个保护消费者权益条款写进地方法规的辽宁,如今在省人大最近通过的新法规中,又把它删掉了。尽管这个条款如今已经是国际惯例。这部于5月29日通过的新法规,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为了这小小的变动,辽宁省人大“开门立法”,召开了听证会,各方代表进行了3个半小时的激辩。虽然新法已生效,但这场辩论已从听证会现场扩散到社会,短时间内不会平息。(新闻详见6月7日《中国青年报》)
老百姓说的“无理由退货”,法律上有其特定称谓——“无因退货”。在这项“与国际接轨”的理念推行的几年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商家和消费者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如记者在采访沈阳几个大型商场时,商场管理人员就表示,不会因为新法规出台而取消原有“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这是一种促销手段,也是竞争的需要。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胡佳就此作了精彩点评:自由退货已是国际惯例,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已经习以为常,可以说是市场发展的趋势。
作为一部平衡商家和消费者关系的地方法规,在遵循国家大法和专业法的大原则下,应该充分吸收受法规调整双方的呼声建议,体现与时俱进和地方特色。可惜的是,被商家和消费者双双看好的“无理由退货”,却通不过地方立法机关的表决。其原因何在?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图解释说,《消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无因退货”的规定。如果是赋予消费者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享有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对经营者不公平。其次,对退货的规定难以作出准确和可操作的表述,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果立法又不能完全执行,将损害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原以为删除此条,是过分迁就某些商家的意愿。现经王副主任一解释,笔者恍然大悟。原来它迁就的竟是立法机关的“感受”。符合国际惯例,却不符合省情;为商家和公众看好,却并不为立法机关看好。这就是“无理由退货”此次被删出地方法规的真正理由。乍一听,似乎在理。然而仔细琢磨,感觉心里又不是滋味。
为什么《消法》中没有内容,地方法规就不能有了?如果任何一个地方立法机关都照抄照搬《消法》,比葫芦画瓢地进行克隆,还要地方法规干吗!靠一部《消法》什么都管了。既是地方立法,就必须考虑融入地方特点,对地方有更具体的监督指导意义。“无理由退货”已经进入地方法规,且经过七八年的实践,深入人心,为商家和公众接受,成为一种普通推行适用的商业原则,根本没必要删除。若说“对经营者不公平”、难以操作,更难让人相信,为什么它能够成为国际惯例,为什么它受沈阳乃至辽宁众多商家欢迎,这绝非什么不公平条约,否则不仅在国际上难以成“惯例”,就是在辽宁,生命力也不会长。从“无理由退货”推行的几年情况来看,效果很好,连沈阳大商场管理人员都把它看作“一种促销手段”“竞争的需要”,局外的立法机关却为其鸣不平,真是怪事。
把“无理由退货”写进地方法规,是立法机关的职责;把它从地方法规中删除,也是立法机关的权力。不容别人说三道四。笔者这里想提醒的是,如果不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心态搞好立法工作,像这样的“增删”,除了说明立法的随意,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立法的质量。如果拘泥于在“大法”后边抄出“小法”,连国际通用惯例和公众普遍叫好的东西都排斥,用滞后的观念制定的法规也必然是滞后的。拿这样的法规,又怎能应对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呢?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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