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一位姓王的先生来镇江办事,凌晨1点多下火车后到一家星级宾馆住宿,在他办好住房手续拿到钥匙进房休息时已到了凌晨2点。6日下午6点45分,王先生到宾馆服务台退房结账时,宾馆服务员收了他两天的住房费,王先生对此感到奇怪,“我只住了一个晚上,实际住宿时间仅有17个小时,为何要收我两天的钱呢?”服务员说:“旅客在中午12点后退房,加收半天住宿费,下午6点后退房,加收全天住宿费,这是我们的规定。”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辩。王先生说:“你价目牌上明明写着一天的价格,难道一天不是24小时吗?”这时,值班经理走了出来,对王先生解释说:“你随便到哪里,旅社、宾馆住宿都是这样收费的……”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闷着头多付了一天钱。然后,便通过电话向记者投诉。
像发生在王先生身上这样的问题,记者屡见不鲜,已多次接到这方面的投诉。“六一”儿童节期间,记者的一位张姓邻居带女儿到南京玩,晚上5点入住新街口一家旅店,后来南京的一位朋友知道后,硬是要他和孩子到他家住,当晚8点,张某退房时,这家旅店不因他才进房3个小时,照样收取了一天的住宿费。
对于旅馆业为何一天不等于24小时的做法,记者走访了一些旅社、宾馆(饭店)服务业的负责人,得到的解释是,这是旅馆业沿袭多年的商业惯例,如果不这样做会影响到客房的安排。然而,镇江市一些法律界人士却指出,旅客住宿一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一天就是24小时,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也就是说,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只要不超过24小时,就只能按一天的房间计算。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却要交一天半甚至两天的钱,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镇江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玲清则希望旅馆服务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较为合理的住宿收费办法,促进旅馆服务业走向良性循环。(晓晨王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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