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中国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须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改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并有一次申请调整的机会。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并做出上述规定。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外资银行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会同银监会、国家外汇局,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改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办法》将自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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