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川)村民因触犯刑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在服刑期间,其所在村几年后取消了其分红款收益资格,同时也取消其所享有的其他村民待遇。原籍西安市自强村的服刑人员童某委托亲属将所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恢复自己的村民待遇。昨日记者获悉,新城法院已审结了这起服刑人员讨要村民待遇案,原告童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童某诉称,他是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一组的村民,自强村一组每年都将出租土地的收益分给村民。然而1993年,原告童某因触犯刑律被判刑,从1999年起,自强村一组将原告作为村民所享有的收益分配资格取消,同时也剥夺了原告作为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待遇。原告认为自己虽触犯法律,但其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于是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恢复其村民待遇,向原告分配2003年年终收益2500元。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民委员会、自强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辩称,原告现非西安市新城区自强村村民,不应享有村民待遇,原告于1993年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至今仍在服刑,其户口已被注销。现原告在监狱服刑,户口已被注销并未迁回该村,原告提出享受村民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村里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童某系被告村村民,因触犯法律被判刑,其户口已转出被告村,其不具备该村所在地户籍与该村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现已不具备该村村民资格,其要求享受被告村村民待遇、分配2003年村年终分红款,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庭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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