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定,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这个规定和车主、开车人关系密切,记者日前约请南京交警部门有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南京市交管局有关人士说,新规定减少了登记种类,由原来的10类减少到5类,分别是: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强制运用数据库登记车辆,以防止操作中的违规现象,对于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登记无效。《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相应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比如,被盗抢机动车备案和发还后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等被改变,如何办理变更;对于目前大量的“大吨小标”车辆,明确规定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数据不符的,不予办理登记;还规定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值得关注的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吸收了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的基础上,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
明确办理时限,减少群众往返次数。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管所。
明确公示内容和方法,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表格要上互联网,便于群众查阅和下载。
办理机动车停/复驶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不再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只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减少了工作环节,减少了提交的资料。
取消补领行驶证需提交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需提交行驶证的规定。解决了目前行驶证、登记证同时丢失后无法补领的矛盾问题。
增加变更、备案的规定,提供多种申请备案方式。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更加方便,也为及时调整和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创造了条件。
增加允许车主自行改装范围的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加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可拆卸栏栅;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满足群众对车辆装饰的需要,规范车辆改装的行为。
规定机动车属于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办理所有人姓名/名称变更的办法和程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
简化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的程序。原来是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再到解体厂交车,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直接将机动车交到解体厂,由解体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手续的两个环节,方便了群众,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
扩大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由原来只能办理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扩大到所有机动车,方便了群众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规定了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办理车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身份证明。解决了这些单位原有车辆无法处理的问题。
改革变更登记的审批方式。变更发动机的可以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既可保证车辆的唯一性,又方便群众办理登记。
取消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交验机动车的规定。既可方便车主办理临时通行牌证,又能解决机动车到车管所接受交验的过程中无牌证行驶的问题。本报记者 王晓映 本报通讯员 宁交轩(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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