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源提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案情实录:
今年1月15日晚,淳安人小王和朋友在千岛湖镇上一酒店二楼包厢吃饭。晚上8点,小王离开包厢去一楼洗手间,一脚踏空,滚至一楼,摔成头部重伤。虽经医院抢救,仍于1月29日死亡。
小王家人说,“贪杯”不对,但酒店人员看到他醉酒下楼,没扶一把,也有责任。另外,据他们调查,酒店楼梯的设计不规范,有严重缺陷。
今年6月1日,小王的妻子、父母和继父把酒店老板告上淳安法院,索赔369652.5元。
律师说法: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洪根律师说,顾客因酒店设施问题受伤,酒店要赔偿,这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里的规定。但它规定的是,只有在酒店、超市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让人受伤后,伤者才能获得赔偿。
酒店不扶醉酒的人下楼,是不是没尽义务,要看具体情况。有些大酒店可能为客人提供很多服务员,承诺照顾好每个顾客,醉酒顾客在店内受伤,可能要负责。但小王出事的酒店不大,服务员也不多,不可能照顾到每个人。因此扶醉酒的小王下楼,只能是酒店道义上的责任。小王家人依此索赔,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
能否索赔成功,最重要的是看酒店的楼梯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建设部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设计规范》中,对住宅楼梯的设计有强制标准———“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酒店、超市、商店等虽非住宅,设计时也应参照这项标准(打这起官司的律师说,目前暂不透露那家酒楼的楼梯规格。这起官司结果如何,都市快报届时再作报道———记者注)。
超市、酒店等场所卫生、消防各种规范很多,如果他们偷工减料,因此让顾客受了伤,伤者可索赔。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