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日前,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对黎平县敖市镇人叶飞诉黎平县公安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分别撤销黎平县法院一审判决和黎平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并由县公安局赔偿叶飞838.95元。叶飞说:“两年了,法院终于为我讨了个‘说法’。”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效证据审理认定,上诉人叶飞是黔东南日报社通讯员。黎平县大稼乡盘现村部分村民对该村的财务及用电情况有意见,经黎平县孟彦学校教师石××介绍,叶飞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先后4次到盘现村调查了解该村的财务开支和农网改造工程款情况。同年12月24日(农历),叶与村民吴光周一同去黎平县委组织部向张××副部长反映该村贷款、扶贫、电网收费等问题,并收取10位村民自愿集资款390元作为上访、申诉等办事费用。在此期间,盘现村进行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由于部分村民对村委会主任人选有意见,致使第一次换届选举失败。2002年1月22日,大稼乡党委组织工作组到该村指导选举,原村委会主任吴××继续当选。由于部分村民对选举结果仍有意见,提出吴益科为村委会主任人选,为此,叶用4张信签纸分别写上“大稼乡盘现村村民选举吴益科当村民委主任签名如下”字样,盘现村一、二、三、五组部分村民分别持信签到各组签名后,向县乡党委反映,要求重新选举未果。
同年2月21日,盘现村委会主任吴××到大稼乡派出所反映,“叶飞自2001年底以来经常在盘现村活动,昨天村民大会散会后,他还组织人员选派清理电网账目的人员名单。”乡派出所立案调查,2月25日,县公安局以叶飞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为由,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已实际执行。叶不服,申请州公安局复议,该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叶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赔偿诉讼。县法院判决维持治安处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后,叶不服向州法院上诉,州法院于9月23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仍维持治安行政处罚。叶仍不服,再次向州法院上诉。
黔东南州法院认为,叶飞作为黔东南日报社的通讯员,到盘现村调查了解情况是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组织村民写选票是错误的,但其行为尚未侵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公共利益。叶收取的390元,是村民自愿拿给他作为上访、申诉的费用,不符合招摇撞骗的特征,县公安局仅依据上述实事认定叶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的主要证据不足。县公安局对叶作出的治安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州法院于5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黎平县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黎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同日,州法院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黎平县法院判决书,由黎平县公安局赔偿叶飞83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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