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很少有一部地方性法规,能像“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这样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经过近两年酝酿、数十次讨论、四易其稿和公开听证,5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定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记者专访了参加省“消法”立法讨论的我市消费领域专家—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岩和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彩凤,了解到这部法规出台背后的一些情况。
讨论:大连消协观点得到赞同
陈彩凤是去年12月份在沈阳参加第三稿讨论的。她说,在此之前的稿子充分吸收了南方地区的经验,具体细致、操作性很强,对精神损害赔偿额度的底线、商品房等新商品规定等敏感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只是有些长、显得琐碎。但第三稿中,有些这样的规定就没了。
陈彩凤回忆说,12月15日,全省消保、消协一线工作人员对第三稿进行审议,争论得很激烈,认为这一稿有些保守。陈彩凤代表大连消协提出欺诈行为表述、精神赔偿底线、新的投诉热点行业规范、举证责任倒置、“过错原则”、投诉和申诉时效规定等方面的建议。陈彩凤在会上说,辽宁此时出台地方“消法”,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实践性、可操作性,并应有所突破。其观点得到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的赞同。
把关:“商品房退货”不作规定
今年4月,东北财经大学的王岩和大连海事大学的阎铁毅参加了省“消法”最后一次讨论。这次与会的都是法律界、学术界人士,因此也可看作是对该法规出台前的一次审核把关。
王岩介绍说,这次讨论意见集中在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法律用语等细节上。讨论中有人提出,为什么在省“消法”中规定“消费者权利”的专门章节不见了?而前几稿中关于问题严重商品房可以退货的规定也应该保留。但因为“消法”对消费者权利已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一部分内容侧重于原则和宣言性,地方“消法”重在补充和细化,所以“消费者权利”(包括对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一章最终没有体现,而是增加了“经营者义务”的内容,强化了可操作性。王岩解释说,消费领域适用法律时,一般首先适用“消法”,再适用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然后适用地方消费法规,而关于商品房的问题,建设部去年也有专门的规定,所以这次省“消法”就不再明确规定。
听证:“无因退货”被取消
5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举行该法规草案立法听证。这次听证集中在“无因退货”和鉴定费用两大焦点问题上。
经20多人激烈辩论,最终形成意见:发生消费纠纷需要鉴定的,由经营者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支付,同时取消“无因退货”的规定。对于前者,自是一片叫好声;但对后者却有一些人表示不解,认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无因退货”的原意是,经营者出售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王岩副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其实缺少法律根据,作为法律,应体现严肃、公正、公平的特点,在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应该维护正常的合同秩序。陈彩凤也持同样观点,她表示,虽然对“无因退货”内容在法规上不做规定,但经营者可自愿承担这一义务。这样规定就更加科学合理。
印象:辽宁“消法”稳中求实
由“平”到“放”,到“收”,再到“稳”,到最后越来越清晰、具体、可操作,陈彩凤总结辽宁“消法”讨论、修改到定稿的过程。而王岩认为,这次省“消法”突破性的东西不少,至少有如下亮点:扩大了适用范围,对收费教育、服务行业、医疗、旅游、中介、家政等都有明确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该部分内容要占全文的2/3还多;同时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介入提出了明确的依据,并实行规定首问负责制,以防推诿,行政机关的责任加大了;增加了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
她说,总而言之,这次“消法”体现了地方特色,稳中求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一定的突破性、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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