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三项巨额指控,原广东扶贫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竟全部否认
本报讯 记者林洁报道:贪污:2700多万元!挪用:350万多元!乱担保:750万元!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上,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人对广东省原“扶贫老总”薛长春的三罪指控款额让人瞠目。
薛长春今年50岁,系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如果指控为实,这将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一宗侵吞挪用专项扶贫款案件。
起诉书指控薛长春犯有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三罪———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薛长春利用担任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该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拖欠本应上缴省财政的发行蓝天金卡所获得的资金,指使财务人员将上述资金中的2699万元人民币转移到其本人控制的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美嘉华广告有限公司,从而侵吞上述款项。
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将到湖南省等地的个人消费291698元、为他人购买两部手机19826元、使用手机产生的电话费24410元,均在蓝天卡中心报销;同时将他个人控制的公司的会议费、广告费等3笔费用7638元在蓝天卡中心报销。薛长春从中侵吞公款34万多元。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广东省扶贫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扶贫总公司及蓝天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卡中心的资金人民币356万供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使用。
薛长春滥用职权,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扶贫总公司于1996年10月为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担保;1997年6月为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向该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提供担保。
“诬告!全部都不是事实!”在法庭上,薛长春全盘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而辩护律师采取的是部分无罪的辩护策略。其辩护人还表示,挪用的公款确实有部分是用于蓝天卡的发行、网络建设、抽奖等的费用,因此在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上,应该将这部分扣除。(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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