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因爆胎而出了车祸,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搬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发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拒绝理赔。近日,张家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2003年11月13日下午,李达刚开着租来的桑塔纳轿车从南京往张家港赶,车子在沪宁高速公路上飞驰。车上和李达刚同行的还有三个人。当车行驶到高速公路镇江段时,突然“啪”的一声爆响,车子失去控制一头撞到了右侧护栏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刘明义和坐在后排座位上的徐敏、陆英摔出车外,陆英当场死亡,刘明义、徐敏重伤。事后,镇江市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李达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子左后轮胎爆裂,系人力无法抗拒,此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为车辆轮胎爆裂引发的意外事故。”
按道理,出事的车子公司已经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于是在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原因作出认定后,租赁公司就通知保险公司来理赔。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是租赁公司马上派人跑到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客客气气出面解释:这次车祸跟他们保险公司没关系。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出具给投保人的《保险单》后面,附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事项中有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发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而根据调查,李达刚初次领取驾照的时间是2002年12月31日,发生事故时尚不满一年,因此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租赁公司不服,立即把保险公司告到张家港法院。在法庭上,租赁公司说:它在前年11月19日,公司给出事车辆作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保险,当时买了4个险种(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租赁公司出了6000多元保费。因此,其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
而保险公司提出:在《保险单》的“明示告知”第四条明确提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部分”;《保险单》反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中,其中“轮胎单独损坏”,“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为保险公司不赔事项。因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拒绝赔偿理由不成立。6月4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汽车租赁公司保险事故赔偿金59193元。(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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