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3位患者因怀疑医院手术输血导致患上丙肝,将我市某医院和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本报曾予连续报道)。我市首例丙肝官司经过法院的两次初审、二审,昨天终于尘埃落地,这场历时5年的官司最终达成协议,医院赔偿3名患者共计26万余元。
三人术后染上肝炎
1998年11月,市民隋女士在某医院做了心脏手术,两个月后,她被确诊患丙型肝炎。不久,隋女士得知,和她一起在医院做心脏手术的两名王姓患者也患了丙肝。3名患者认为,医院所输血液存在问题,遂一纸诉状把医院、血站告上法庭。1999年2月,市南法院一审驳回了3名患者的诉讼请求,3名患者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医院难证自身清白
法院再审后认为,血液及手术器械是丙肝的主要传染途径。3名同时做手术的患者感染了丙肝,医院不能证明其手术、护理等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患者感染丙肝的主要原因,医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血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医院采用哪家单位的器械、血液决定权在医院。医院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经过法官调解,昨天,医院和患者达成调解协议,院方赔偿3名患者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共计26万元。
就医留好相关病历
患者的代理律师刘金才说,这场官司发生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当时尚无明确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本案在实践审理中应用了该原则。市民在遇到医患纠纷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保留好相关的就诊病历和医疗费单据也十分必要。(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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